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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章 办案风险

小说:政坛人心 作者:平时常用 更新时间:2018-05-25 17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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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07年7月10日(星期二),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瞿处长来到罗良的办公室,对罗良说:“有一个银都市政协的老领导,年初在银都市晚报大厦一楼的纪念品经营柜台,花1万元买了一套,含银的“十大元帅纪念币”,感觉上当了,问罗良能否维权”
    罗良问瞿处长:“纪念币的经营户还在不在?有无购买凭证?”
    瞿处长说:“经营户现在不在了,没有购买凭证”。
    罗良又问:“纪念币上有无标明“人民银行”或其他单位出版?或标明含银多少比例?”
    瞿处长说:“还是没有,只知道一个叫鸿运的纪念品公司”。
    罗良说:“这事十有八九是上当了,维权很难”。
    瞿处长说:“受骗就这样算了?那肯定不行,要接着查”。
    于是,瞿处叫综合科科长柏丽艳和一科员扮成夫妻去暗访,叫办案二科的林捷、罗良配合去查处。
    暗访、检查了一个上午,都没有结果,最后综合科的两名人员,都暗访到茶室去了,上午11点,林捷看没有办法,只能联系白鹭区工商分局经检大队长,把投诉移交给他们,慢慢排查,之后,具体有无结果不得而知。
    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,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办案二科接上海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,银都市下属的青云市XX电器有限公司有生产标有“meilingeling”商标的小型断路器,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和陈盛驱车,前往查处。
    经现场检查,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和陈盛在青云市XX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查获标有“meilingeling”商标的小型断路器2000只,经初步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敏,夏敏说:“是他公司在2002年4月,被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的张勇和罗良查处后,留下来没有查完的产品。”
    于是,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向分管副处长吴康城汇报,吴康城副处长向瞿处长汇报,经检处瞿处长再向银都市工商局贺云副局长汇报。
    是张勇和罗良已经查到了,把违法货物留在了当事人的仓库?还是张勇和罗良根本就没有查到该批违法货物,漏查了该批违法货物?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,所产生的后果也绝对不一样。
    银都市工商局贺云副局长,打电话问现任青云市工商局副局长的张勇,问他知道不知道情况?张勇副局长说:“该案件是罗良经办的,我不知道情况,具体情况要找罗良核对。”
    现在想一想,也许张勇科长当时的回答是对的,不知道的事,就说不知道,不知道真实情况胡乱说,反而会把事情搞槽糕。
    于是,贺云副局长和瞿处长决定,先把违法物品扣留,把当事人夏敏带回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,询问调查后,再叫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把扣留违法货物的型号,和罗良2002年4月份经办的案件型号进行核对,看是否有相同的型号,如果有相同的型号,再问罗良对情况进行核查,如果没有相同的型号,那么罗良故意放行的可能性不大。
    最后,经检处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经调查,这批违法货物的型号和罗良办的案件的违法货物的型号不相同。
    之后,罗良在经检处里遇见夏敏,罗良说:“你的话,不能乱说的。”
    罗良想,当时的案发现场,是一栋两层的民房,房间多、场地大,漏查的可能性是有的,但说是有意放行,那是不可能的,罗良当时都查扣了当事人5万多只假冒小型断路器了,装了6个大货车,还差这2000只,话又说回来,如果办案二科科长曹正春调查的结果,两批型号是相同的,那罗良就有可能说不清楚了。
    罗良想,张勇副局长也真会推责任,当时是他在现场指挥查处的,有无放行假冒行为,他难道不知道?当事人夏敏也真是的,现场没有查到的货物,5年多了也不处理掉,就等着银都市工商局办案二科去查,他是什么用意啊?
    看来,从事经检办案工作的风险,随时存在。
    2007年11月下旬的一天,Z省工商局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市工商局进行考核,这次考核,实行交差考核的办法,对银都市工商局考核的人员是Z省涂州市工商局的人员,对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进行考核的是涂州市工商局的一名女科长。
    上午10点钟,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综合科的科长柏丽艳来电话,叫罗良去一下综合科,罗良丈二和尚,摸不到头,不知什么事?
    罗良去了综合科才知道,原来,省局来考核的女科长查到了两年前罗良经办的一个案件,案件是以张某个人经销不合格钢材,进行处罚的,一开始当事人说可能没有营业执照,是个人经营的,到送达阶段,当事人却拿出了个体营业执照,并且说有缴工商管理费,这样罗良就把营业执照进行了取证并作说明,而且该案件是以张某个人经销伪劣产品进行处理的,有无营业执照都是张某个人承担责任,不影响案件的处罚。
    来考核的女科长问罗良,该案件一开始说没有营业执照,后面又多出营业执照来是怎么回事?罗良说:“怎么长时间的案件,情况我记不清楚了,看案件要从头到尾看,这个案件有无营业执照,也不影响处罚啊!”
    可能,最后考核的女科长看懂了,银都市工商局综合科科长柏丽艳说,没有扣罗良的分。
    罗良想,这扣他的分,怎么扣得着?办案人员对案件永久负责,是指法律责任上的,有些人把它理解成事务上的,罗良调出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好几年,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还找罗良签案件送达的字,甚至案件过了十几年了,还来电话问罗良有些案件的执行情况,罗良怎么记得?
    这些要看原始材料或登记资料,才能全面了解情况。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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